第一步,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一般需要申请书上需要四邻和小组组长同意签字。
第二步,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建房户的现有住房面积、户籍关系、用地理由、占地类型、用地面积、规划情况、四至界线、权属是否有争议等基本情况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公示5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到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农村村民建房全程管理表。不选用通用标准设计图纸的,还须提交房屋建筑设计施工图。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三步,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查实拟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是否符合公路、水利、林业、电力等部门的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后,一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报材料召开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签署同意意见,对不同意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答复申请人和村委会。
第四步,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步,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第六步,建房户应在开工前7日向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申请放线,方可开工建设。
关于具体建设要求,各省市有具体的办法规定。比如《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并要求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步,农村村民在建房屋竣工后,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