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的要求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系统内签发的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结算业务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凭支付密码支取的,还需在指定位置编制、填写支付密码。申请人和收款人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结算业务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