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处理"违规兴建楼堂馆所行为"?
对违规兴建楼堂馆所行为的认定处理,主要应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把握:
1.准确认定行为的违规性。违规兴建楼堂馆所,通常包括动议、决策、审批、建设等环节,应重点审查项目是否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是否越权决策、审批,是否超标准建设,是否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是否在办理全部建设手续后开工建设,是否进行招投标,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准确认定行为的违规性和各环节相关人员所负责任。
2.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在不同时期,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对兴建楼堂馆所问题的规定有所区别,例如关于建设培训中心问题:中办发〔2003〕3号文要求“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建设。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不再批准新建培训中心项目”;中办发〔2007〕11号文明确“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而中办发〔2013〕17号文则明确“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再如,较之以往的政策,中办发〔2013〕17号文对楼堂馆所建设的控制要求更加严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在执纪实践中应依据相关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正确把握政策界限。
3.准确适用党纪条规。对违纪行为发生在或持续到2016年1月1日《党纪处分条例》施行以后的,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对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党纪处分条例》施行之前的,应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等规定处理。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