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决策环评、政策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全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编制全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放射、机动车排气等污染防治专项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辐射放射等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
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省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环境管理。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提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监管以及参与全省核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计、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环境监测规范,组织全省环境监测网络规划建设,优化环境监测点位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加强监测数据管理,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负责全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规范和监督全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环境执法行为,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进行稽查。
负责环境应急和污染事故纠纷处理。负责编制全省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相关污染企业依法编制本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协调处理省内跨区域、流域或者重、特大环境事故和污染纠纷。
负责全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全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组织指导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全省企事业环境行为信用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绿色产业、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采购、绿色税收等政策,按职责监督实施。
负责指导全省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编制全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出台鼓励全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指导和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发展。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创新、重大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省级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负责全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编制并发布全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情况信息,推动环境政务信息公开,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提出全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省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将全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实行目标管理,并对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