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期间,纪检机关对被调查人使用停职等组织处理措施,应如何办理审批程序?
对被调查人使用组织处理措施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下列程序进行:
(1)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的过程中,认为需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其中,采取停职措施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2)对组织处理建议,应当由纪检机关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或批准。
(3)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前,应与被处理人员谈话,听其陈述并如实记录;对其合理要求和意见,应予采纳。
(4)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后,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通报。涉及党外职务变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需要履行法律程序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5)上级纪检机关在查处案件中,需要对下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可向下级党委(党组)提出组织处理建议,下级党委(党组)应予采纳。有意见分歧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的同级党组织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