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大家,知道老人买基金为何要告银行吗?刚刚同事们在聊这个话题,好像是说什么碰瓷,所以想了解一下,老人买基金告银行真相是什么呢?求解答。
近日,一位89岁的康老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该行工作人员代替”其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和进行基金买卖操作违规,致使他遭受巨额损失”;而该银行虽然承认工作人员违规,但表示不影响康先生作出基金投资的真实意思表达,康先生是合格投资者,赎回基金的行为是其本人所为,盈亏应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根据康先生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来看,其表示:自己在建行紫金长安支行开有银行账户,办理相关存取款业务。2016年12月,取款时发现该账户已开通基金账户,且已经购买了5只基金,共计亏损本金789313.54元,具体如下:
1、2015年4月1日,认购“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20万元,2018年3月12日赎回金额为155668.18元,损失本金44331.82元;
2、2015年5月18日,认购“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50万元,2018年3月12日赎回金额为292984.19元,损失本金207015.81元;
3、2015年5月28日、6月11日、6月26日,认购“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分别为89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2015年6月5日分两次赎回金额分别为386110.53元和402079.5元,2018年3月12日赎回金额为504703.82元,损失本金297106.15元;
4、2015年6月11日,认购“建信互联网+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40万元,2018年3月12日赎回金额为294520.05元,损失本金105479.95元;
5、2015年6月11日,认购“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为50万元,2018年3月12日赎回金额为364620.19元,损失本金135379.81元。
庭审中,康先生表示,其对证券开户及购买赎回基金情况均不知情,且一直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小常帮其购买的是理财,每次接到小常电话就去签字。因为信任小常,从未问过购买的具体产品名称及盈利情况,只知购买的金额。2016年,他的儿子才发现小常为其购买的是基金。
同时,康先生还表示,2015年其已届86岁高龄,银行在明知其对相关基金交易含义、风险等缺乏认知能力、无法准确理解的情况下,仍向其推荐基金产品并由工作人员操作购买涉事基金,未尽到充分、明确的风险提示义务。
在康先生看来,该行工作人员代替其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和进行基金买卖操作违规,致使其本人遭受巨额损失。
基于此,康先生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其本金损失789313.54元;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其利息损失435517.28元;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其律师费5万元;诉讼费由银行承担。
从上述索赔金额来看,本金加利息已经超过了百万元。而从双方争执的焦点来看,其实主要围绕两方面展开:一是银行工作人员违规代写,二是银行推荐的产品是否与其风险承受等级相符。
根据康先生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来看,其表示:自己在建行紫金长安支行开有银行账户,办理相关存取款业务。2016年12月,取款时发现该账户已开通基金账户,且已经购买了5只基金,共计亏损本金789313.54元,具体如下:
1、2015年4月1日,认购“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20万元,2018年3月12日赎回金额为155668.18元,损失本金44331.82元;
2、2015年5月18日,认购“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50万元,2018年3月12日赎回金额为292984.19元,损失本金207015.81元;
3、2015年5月28日、6月11日、6月26日,认购“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分别为89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2015年6月5日分两次赎回金额分别为386110.53元和402079.5元,2018年3月12日赎回金额为504703.82元,损失本金297106.15元;
4、2015年6月11日,认购“建信互联网+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40万元,2018年3月12日赎回金额为294520.05元,损失本金105479.95元;
5、2015年6月11日,认购“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为50万元,2018年3月12日赎回金额为364620.19元,损失本金135379.81元。
庭审中,康先生表示,其对证券开户及购买赎回基金情况均不知情,且一直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小常帮其购买的是理财,每次接到小常电话就去签字。因为信任小常,从未问过购买的具体产品名称及盈利情况,只知购买的金额。2016年,他的儿子才发现小常为其购买的是基金。
同时,康先生还表示,2015年其已届86岁高龄,银行在明知其对相关基金交易含义、风险等缺乏认知能力、无法准确理解的情况下,仍向其推荐基金产品并由工作人员操作购买涉事基金,未尽到充分、明确的风险提示义务。
在康先生看来,该行工作人员代替其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和进行基金买卖操作违规,致使其本人遭受巨额损失。
最终,法院认可了银行的质证意见,驳回了康先生的上述。法院认为,康先生自2012年以来多次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并不仅仅是事件所涉及的5例基金产品。
近日,一位89岁的康老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该行工作人员代替”其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和进行基金买卖操作违规,致使他遭受巨额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