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反贪总局为副部级,省检察院反贪局为副厅级,市检察院反贪局为副处级,县反贪局局长为正科级。
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则是对党员和国家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属于内部监督机关。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最高检2015年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
扩展资料:
反贪污贿赂总局,简称反贪总局,是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内部的重要职能机关。
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进入专业化、正规化轨道。
1995年底,全国有28个省级检察院,296个分、州、市检察院,1283个县、区检察院建立了反贪局。
2014年10月,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的改革方案。新的反贪总局成立后,职能配置更加科学,办案力量进一步增加,领导班子进一步配强。
2016年,新反贪污贿赂总局亮相,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是二级大检察官卢希(副部长级)。
2018年2月23日,为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反贪污贿赂总局全体检察官“转隶”到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隶属最高人民检察院。
主要职责
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
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
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
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
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