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online 资讯】据报道,10月27日中午12时许,在东莞市乌沙环南路附近,一男子因追砸押款车被押运员枪击,后救治无效死亡。根据目击者称,事发前,该男子曾从乌沙蔡屋工业区牌坊处,拿着砖头一路追赶运钞车连续砸车,追了数百米后,男子被运钞安保开枪打死。
东莞长安镇政府通过官微就此事发布通报称,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被一名男子黄某(江西人)用石头、水泥块等物追砸车辆,导致车辆玻璃受损。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
当日下午3时许,事发路段一名店主透露,事发地就在自家门店外30米处,该店主介绍,事发中午12点多,该男子从乌沙环南路追车至事发地,“手里好像拿着砖头,听说是因为事发前跟这辆运钞车发生了交通摩擦,才追车到这里。”
据报道,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公司是一家有运营资质的国企,押运业务是经相关部门合法审批并且接受监管的,此次押运人员的装备配置也是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她透露,这是公司第一次碰到此类事件,但公司对押运业务的要求都是符合国家规定的。
而对于公众关注的押运员开枪击毙男子是否合法以及何时可开枪的问题,也有律师作出了分析。
对于押运人员何时使用枪支,《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情况,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有律师表示,此次事件中是否存在过度使用枪支的情况,要看押运员当时是否对男子发出开枪警告,还要看其子弹命中部位。在押运员开枪致人员死亡的事件中,关键在于判断押运员使用枪支时的现场情况,如果押运员在不应开枪的情况下开枪致人死亡,那么就属枪支使用不当,涉嫌故意伤害罪。对于押运人员来说,应装备非杀伤性武器,遇到特殊情况也应该首选击打非致命部位。
目前,追砸运钞车的黄某经120到场救治无效死亡。警方已经派出刑侦人员到场处理,事因及经过还在进一步调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