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女生体育课后身亡这件事仅有媒体报道后迅速发酵。谁也不知道这名女生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究竟发生了什么。“我肚子有点痛。”这,成了刘丝,祁阳县四中初三69班这名14岁女生留在这个世界上的最后一句话。
2015年11月26日下午,体育课刚开始几分钟,刘丝在学校操场上慢跑了150米以后,突然倒地,很快就没有了生命体征。10多分钟后,学校老师和随即赶过来的家长一起把刘丝送到了最近的乡镇卫生院,医生宣告刘丝死亡。
家长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面临崩溃,一度将孩子遗体搬到学校门口讨要说法。学校认为孩子猝死属于其自身身体方面的原因,学校并没有管理上的失职。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僵持不下。事件却在媒体曝光下迅速发酵。那么,刘丝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到底发生了什么?她为什么会突然倒地,意外死亡?学校真的存在过错吗?
学校什么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九)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
以下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
(三)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14岁女生刘丝死亡的事件中,要判断学校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应该看体育老师组织的活动是否超出了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其次,要看学校是否知道该学生存在特殊体质而没有给予特殊照顾;再次,要看学校在学生发生意外时有没有及时进行抢救,尽到应该尽的义务。如果学校做到了相应措施,则不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