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今日起实施 平台违法最高将罚款200万元
原标题:电商法今日起实施 平台违法最高将罚款200万元
2018年的最后两个月,做微商的李先生疯狂地在微信朋友圈刷屏,清仓甩卖自己代理的产品,准备金盆洗手。而在美国做了4年代购的仇小姐则在几日前应淘宝和微店平台方的要求,办理了个人营业执照,并期待接下来不规范的或者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代购都会被淘汰,自己能在行业洗牌后把生意做得更大。
这一切都是因为一部新的法律——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电商法》第二条,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这一定义涵盖的范围非常广,过去,代购、微商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游走在监管外围的灰色地带,如今这些领域已经有法可依,行业的业态也将发生深刻的变化。
《电商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与国内经济的持续繁荣,“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到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与此同时,网络环境下的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易平台责任承担等问题也随之增多,原有管理方式与法律规则已不适应。为解决上述问题,规范市场秩序,制定一部具有权威性、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律已经迫在眉睫。对此,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组织成立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正式启动立法进程,经过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于波老师介绍,在《电商法》出台前,我国已经有了相当一部分,包括市场准入、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涉及电子商务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分散于各个政策与法规中,层级普遍较低同时条文之间也缺乏联动性,难以应对新形势下的交易模式。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电商法》的出台意味着国家面对电子商务的基本态度,以及对监管目的、监管方式、监管原则等内容的确立,这对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登记、纳税,不得侵害消费者权益
根据《电商法》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即通过微信、论坛、直播等各种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于波介绍,《电商法》的施行将彻底改变这些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模式。首先,除该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依法纳税。如果经营者没有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其次,电子商务经营者还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如有)及该等信息的更新。此外,《电商法》还明确禁止了电子商务经营者默认搭售、大数据杀熟、刷单、刷好评、擅自删差评、无故拒退押金、泄露用户隐私、快递无限延期等行为,如有违反,最高罚款50万元。
《电商法》的另一个亮点是对平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电商平台需要对平台商家进行规范。依据电商法,电商平台应对平台商家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进行登记与定期核验,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报送该类信息,配合监管。电商平台还应当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的平台商家进行登记,并向税务机关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其次,电商平台应基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持续在平台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电商平台还应记录、保存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以及交易信息,并确保其完整、保密、可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最后,在电商平台责任承担方面,电商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最高罚款200万元。
消费者的权利更有保障了
《电商法》让电子商务有法可依,一系列对电子商务行为进行规范的条款,都让电子商务经营者欺骗消费者、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的成本变得非常高。据介绍,新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要进行主体登记,有营业执照,有明确地址,在税务部门备案,这就方便了消费者进行维权,并且,如果是电商平台上的经营者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电商平台还将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电商平台不能够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那么他还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可以预见,未来电商行业将变得更加规范,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也将变得更加放心。
后续会出台相关细则,完善《电商法》
于波表示,《电子商务法》是属于基本法,一些内容是框架性、原则性规定,其中很多地方仍需要进一步细化,而且由于电子商务领域的迅速发展,各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也需要不断出台相关规定进行完善。例如,《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例外,即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进行登记,这里的“小额零星”如何界定,各地区间界定标准是否应当有差异,都需要进行后续的细化。通常而言,后续完善形式可能包括出台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方式。
对于执行《电商法》部分条款所必须的相关配套措施,将优先进行。例如,2018年12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规定,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对于目前尚待完善的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例如《电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相应的责任”究竟如何认定。在不同类型的案件和情况下,认定电商平台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可能还需要在司法实践进一步进行探索,最终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方式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