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呼和浩特11月15日电(记者刘懿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张某某等13人利用他人的在校学生身份信息,在多个购物平台套取手机1300多部,并低价转卖变现,累计骗取购物平台财物多达470余万元,被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6年3月,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经侦大队陆续接到报警称,赤峰市某网络服务公司业务员以“给好处费”的方式,获取在校学生身份信息。随后以这些学生的名义,从多家分期购物平台购买手机。在向学生承诺手机每期还款均由公司负责后,要求学生把购买到的手机转交业务员。这些手机最终都被低价转卖牟利,仅有少部分款项用来偿还手机分期付款账单,导致购物平台遭受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是赤峰市某网络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本案主犯,她伙同被告人刘某、周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与学生签订协议,承诺替学生还款,利用在校学生的身份信息在多个购物平台套取手机1351部,并以低于购买价变现,骗取购物平台财物价值470余万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刘某、周某某等13人犯诈骗罪,判处主犯张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分别判处刘某、周某某等12名从犯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至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1.7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记者采访了解到,该案中,赤峰市多达800余名职业技术院校在校学生的身份信息被该团伙利用,一些学生甚至转而成为该犯罪团伙成员。办案民警提醒广大学生,如果身边同学、朋友以创业、投资、刷业绩等为由,请求帮忙到贷款平台借款、在购物平台购物,并声称“不用负责还款”,甚至还提供报酬作为诱饵,一定要擦亮眼睛、坚决拒绝,不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