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官方微博截图
中国青年网北京9月14日电 9月6日,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尚义派出所查处一起侮辱国歌案。经查,违法人员帅某(女,汉族,45岁,成都市温江区人)于9月6日16时许,为维权擅自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并在QQ群发布。帅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嫌侮辱国歌。目前,帅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 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
【侮辱国旗、国徽罪】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国歌罪】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