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套房,一家四代30多继承人咋分
一套房产的继承涉及4代人、30余位继承人、问题长达16年悬而未决。近日,青岛市市北区法院接到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经过长达三个月的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确定了诉争房产权属。法官认为,这起案件有很典型的警示作用,被继承人如果早作安排,完全可以避免纠纷发生。
本报记者 马云云 崔岩
实习生 葛馨新
通讯员 张淦
财产分割一直搁置
要拆迁才处置
家住青岛的贾振兴和老伴共生育了8个子女,分别是长女贾红春、长子贾伯明、次女贾红夏、次子贾仲明、三女贾红秋、四女贾红冬、三子贾季明、五女贾红云。贾振兴老伴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已去世。
2001年5月,长子贾伯明和妻子侯淑芬在青岛郑州路购置了一套房产。但第二年2月,贾伯明就去世了。当时,父亲贾振兴还健在。
此后,位于郑州路的这套房产成了贾家的一块“心病”。因为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房产要依法定继承。贾伯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除了他的妻子、四个子女,还有他的父亲贾振兴。
但在贾伯明去世后的几年里,财产分割一直没有提上日程。
直到2006年,贾振兴去世后,问题更加复杂化。对于贾振兴享有的份额,他的其他7名子女均享有继承权,也就是说,这套房屋不仅贾伯明一家有份,他的兄弟姐妹都有份。
因对于如何分割意见不一,事情被搁置下来。直到近期面临拆迁,房产权属纠缠不清影响了拆迁进度,继承问题被再度提起。情况太复杂,侯淑芬只得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诉争房产。
从80多岁到未成年
四代人跨越70年
因为兄弟姐妹多,各家庭又分别生儿育女,而此时,贾家除贾伯明外的7名子女中,又有3人已去世,按照法律规定,去世的将由这3人的子女继承相应份额,3人的子女也去世的,再由子女的子女继承。这就涉及了四代人。案件涉及的被告既有贾伯明的妹妹、弟弟,还有他的子女、外甥(女)、侄子(女),甚至还有孙辈。
“牵扯到四代人,30多位继承人,年龄从80多岁到未成年人,跨越了近70年,而且散居在各地,法官必须找到每个当事人一一询问,作书面笔录,工作量巨大。”本案主审法官刘琛说。
因贾红冬与其子刘大已经去世,由其孙女刘冰继承相应份额,而刘冰当时正处于紧张的高考备考中,其法定代理人不愿参与诉讼,担心会影响孩子的成绩,办案人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在征得侯淑芬同意的情况下,办案法官决定暂缓向刘冰送达。
这其中,有的被告年龄较大,如贾红夏已80多岁。他们不能亲自到法院接受询问,办案人来到他们家中、敬老院,征询意见,制作笔录。也有的被告抵触情绪严重,不接法院电话,不收法院快递,办案法官多次做其思想工作,使其转变想法。
当事人达成调解
确定房产权属
经过三个月的努力,搁置了长达16年的诉争房产权属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除贾季明长女贾嘉文外,其他继承人均同意将自己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与侯淑芬个人。这样,由侯淑芬和贾嘉文继承取得,侯淑芬享有该房产767/768的产权份额,贾嘉文享有该房产1/768的产权份额。
此外,刘冰为未成年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双方还协议由侯淑芬给付其房产补偿款3000元。
在这类案件中,产生问题的症结往往在于房屋所有人去世时,尚有父母健在。这起案件最大的难点在于人数众多,本案主审法官刘琛认为,这其中许多教训可供吸取,例如一旦出现权益纠纷一定要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拖再拖。
“贾伯明如果健在时及时到公证处或法院处理房产,就不会涉及自己的同辈。即便涉及同辈,如果早处理,也不会因为又有兄弟姐妹去世,牵扯到下一辈乃至孙辈。”
刘琛提醒,拖得时间越长,继承人的范围就可能越扩大,关系也会越来越复杂,尤其在人多且意见不一致时最难处理。
此外,还可以在生前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置财产,“尽管已经有所改观,但中国人还是忌讳谈‘死亡’两个字,这需要改变。”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