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燥综合征的欧洲诊断标准:
1)有 3 个月以上的眼干涩感、眼磨砂感或每日应用人工泪液 3 次以上。具有其中任 1 项者阳性。
2)有 3 个月以上的口干感,或进食干食需用水送下,或有反复或持续不退的腮腺肿大。凡有其中任 1 项者为阳性。
3)滤纸试验(Schirmer 试验)≤ 5 mm/min 或角膜染色指数≥4 为阳性。
4)下唇黏膜活检,单核细胞浸润灶 ≥ 1/4 mm2 为阳性。
5)腮腺造影、唾液腺放射性核素扫描、唾液腺流率中有任 1 项阳性者。
6)血清抗 SSA/SSB 抗体阳性。
凡具备上述 6 项中的至少 4 项者,可确诊为原发干燥综合征。已有某一种肯定结缔组织病同时有上述①或②,另有③、④、⑤中的 2 项阳性则诊断为继发性干燥综合征。
(2)2002 年修订的原发性干燥综合征国际分类标准在诊断原发性干燥综合征中普遍被采用。干燥综合征分类标准:
I 口腔症状:3 项中有 1 项或 1 项以上
1)每日感口干持续 3 个月以上;
2)成年后腮腺反复或持续肿大;
3)吞咽干性食物时需用水帮助。
II 眼部症状:3 项中有 1 项或 1 项以上
1)每日感到不能忍受的眼干持续 3 个月以上;
2)有反复的沙子进眼或砂磨感觉;
3)每日需用人工泪液 3 次或 3 次以上。
III 眼部体征:下述检查任何 1 项或 1 项以上阳性
1)Schirmer 试验(+)(≤5 mm/5 min);
2)角膜染色(+)(≥ van Bijsterveld 计分法)。
IV 组织学检查:下唇腺病理示淋巴细胞灶≥1(≥50 个淋巴细胞/4 mm2 聚集为 1 个病灶)。
V 唾液腺受损:下述检查任 1 项或 1 项以上阳性。
1)唾液流率(+)(≤1.5 ml/15 min);
2)腮腺造影(+);
3)唾液腺同位素检查(+)。
VI 自身抗体:抗 SSA 或抗 SSB(+)(双扩散法)
上述项目的具体分类:
(1)原发性干燥综合征:无任何潜在疾病的情况下,有下述 2 条则可诊断。
a.符合上述 4 条或 4 条以上,但必须含有条目 IV(组织学检查)和(或)条目 VI(自身抗体)。
b.条目 III、IV、V 和 VI 4 条中任 3 条阳性。
(2)继发性干燥综合征:患者有潜在的疾病(如任一结蹄组织病),而符合上述 I 和 II 中 1 条,同时符合条目 III、IV 和 V 中任 2 条。
(3)必须除外:颈头面部放疗史,丙肝病毒感染,AIDS,淋巴瘤,结节病,移植物抗宿主病,抗乙酰胆碱药的应用(如阿托品、莨菪碱、溴丙胺太林、颠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