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好多公司为了冲业绩,纷纷进入加班模式。事实上,即使在平时,加班这种情况也都是普遍存在的。员工愿不愿意加班是一个问题,企业给不给加班费也是一个问题。
据每日经济新闻消息,近日,一 90 后白领陈女士在网上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年底进入加班模式,公司的领导也没说让我加班,可是安排的工作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必须加班才能完成。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呢?”
对于这个问题,辽宁省人社厅 12333 给出了明确答案,称需认定“加班事实”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也就是说,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而如果只是自己加班则企业无需支付工资。当然,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的也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公司加班都要提前写加班申请表的原因。
对于这个答案,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这样要求并没什么毛病,有许多企业存在员工为赚加班费,没事也加班的情况。但更多的网友则认为这个说法不妥,除了老板,谁会愿意自愿加班?又不是吃饱了撑的。
对此,你怎么看?
但事实上,并非辽宁,全国都是如此。
此前,《工人日报》就报道称,计算加班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实”,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具体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单位安排的加班要付工资。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单位安排的加班才应支付。
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如果工作不是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只是员工自愿加班,则不属于“加班事实”,无须支付加班费。
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前提是员工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单位安排了过多任务,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因此,员工自愿加班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
苏女士的公司规定,员工工作8小时/天、40小时/周,实行计时工资待遇,但苏女士经常主动加班。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苏女士要求支付一年的加班工资,公司以“加班非公司安排”而拒绝,苏女士提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仲裁委认为,苏女士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手续的加班,属自愿加班,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2:
张女士入职某企业任车间经理,劳动合同约定:根据订单情况,公司安排作息时间,原则上工作不超过9小时/天,保证每月休假不少于2天,工资为1万元(28天计)。3个月后,张女士辞职,认为其工作超过法定时间,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遭到拒绝。
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天,36小时/月,张女士每月实际工作252小时,超过了法定的最长时间。但对她月工资10000元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并未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且她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单位安排其超过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加班,支付额外加班费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