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根据长期实践总结了很多验尸经验。中国古代没有解剖学,一般都是通过观察尸体外观,如舌头、尸斑、伤痕来判断死因、作案手法等。
法医验尸是现代司法鉴定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在中国古代,虽没“法医”一说,但也有类似干法医这种工作的人——秦代叫“令史”、唐宋时期叫“仵作”……可是,古代“法医”既不能“开肠破肚”又没有现代高科技手段,如何进行尸检以查清死亡真相?
从古代司法案例来看,正常情况下,即便有犯人的口供,也要求“脏状露脸,理不可疑”。如果涉及死亡案件,古人也会“验尸”。
现代考古出土文献显示,早在先秦时期,办案时已要求“验尸”。1975年12月,从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了一批秦国竹简,其中有《封诊式》竹简98支,这些竹简便是秦国的司法文件,内容涉及案件审判及调查、勘验、查封等多方面。
“封诊式”三字,指不同的司法行为和执行要求,“封”即封,“诊”是勘查、检验,“式”就是司法规范;验尸即属于“诊”的一部分。
这些司法报告,秦代称之为“爰书”。爰书中,便有中国距今年代最久远的“验尸报告”《贼死》。《贼死》的内容是,接到辖区内一起死亡报案后,主管当即“令令史某往诊”。
此份爰书,是由相当于现代法医的令史某完成的。
一男尸体在某家南边,仰卧。男子头上左额角有一处刃伤,背部有两处刃伤,都是纵向的,长各4寸,宽各1寸,创口中间凹下,像斧砍的痕迹。周围出血,污染了头部、背部和地面。其余部位无伤。身穿单布短衣和裙各一件,短衣背部相当于创口部位,有两处被刃砍破,衣背和衣襟都染血。尸体西侧有一双秦式麻鞋,一只距尸体6步稍多,一只离尸体10步,把鞋给尸体穿上,刚好合适。地面坚硬,未见凶手痕迹。死者是壮年男性,皮色白,身长7尺1寸,头发长2尺。腹部有灸疗旧疤两处……
《贼死》显示,当时法医已有相当专业的尸检水平,程序规范,所形成的“验尸报告”一点不逊于现代司法鉴定。
古代刑侦检验方面的文献、专著很多,如《疑狱集》(五代时和凝父子撰)、《折狱龟鉴》(宋代郑克撰)、《棠阴比事》(宋代桂万荣撰)、《洗冤集录》(宋代宋慈撰)、《折狱龟鉴补》(清代胡文炳撰),等等。这些书中,都有不少古代法医验尸的记载。如《折狱龟鉴》中有一则《证匿》,说的是三国时办案和验尸的经过。当时,一女人有了外遇后,伙同奸夫把自己的丈夫杀了,为掩人耳目,伪造失火致死。
如何验明死者是被谋杀的?县令张举想出一招,使案情真相大白:“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而积薪焚之,活者口中有灰,杀者口中无灰。因验尸,口果无灰也,鞠之服罪。”
从上述来看,张举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弄来两头猪,杀死一头,另一头不杀,将两头猪都投入燃烧的柴堆中。结果,被烧死的猪嘴里有灰,而被杀死的嘴中没有。依此原理验尸,被杀丈夫的嘴里不见污物。至此,杀夫女子无话可说,认罪伏法!
现代验尸往往要利用现代解剖学进行,古代法医验尸不能“开肠剖肚”,对办案人员的经验和智慧要求很高。如对悬吊尸体的检验,古代法医便摸索出了一套很准的“理论”:如是上吊死亡,死者的舌头一般会伸出来,大小便失禁;如果是死后挂起的,则无此现象。
这种验尸方法,先秦时即为法医所用。如秦简《封诊式》中的《经死》,便要求前去现场勘验的法医,在放下悬挂的尸体前,“乃视舌出不出,头足去终所及地各几可(何),遗矢弱(溺)不?”
当然,舌头不伸出来,也不一定就是死后悬起,也可能是吊死的。《洗冤集录·检复总说下》中便指出:“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验尸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此外,验辨“尸斑”也是古人常用的手段。
尸斑是现代术语,古人称为“血坠”或“血障”。如上吊死亡的,尸斑分布于上、下肢的远端,即《洗冤集录》对“自缢”条中所描述的:“腿上有血荫,如火灸斑痕,及肚下至小腹并坠下,青黑色。”
古代司法人员验尸,会事先准备糟醋、葱、川椒、食盐、腊梅等。因为人死后一般皮肤会泛出青色,不容易辨认伤口,这时只要在可疑部分用水把皮肤洒湿,将葱白捣碎敷在伤口上,然后用纸蘸醋盖上约一个时辰,用水洗净,伤口则显现。如果尸体青黑,则用滴水法。水滴在伤口处,停滞不流;完好的皮肤较松软,水会自动流走。检验尸伤或骨伤,如果看不到伤痕,先用糟醋洗敷全身,然后抬到露天处,对着太阳光用新油过的丝绸或雨伞看,就能发现伤口。阴雨天则燃起炭火,隔着照,有同样的效果。如果以上诸法都不奏效,则将白梅与葱、川椒、食盐和在一起捣碎,做成饼子放在火上炙烤。再用一张纸贴在要验看的地方,将白梅饼在上来回熨烙,伤痕就会显现出来。
法医学起源于西方,后来引入中国。而今,人们更多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来进行尸检,并形成一个专门的学科分类,为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很好的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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