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终结收容教育,彰显中国宪法制度的活力
继收容审查、劳动教养之后,中国最后一个“法外之刑”——收容教育有望走进历史。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做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指出,目前启动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工作时机已成熟,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
2000年公布的《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但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甚至更早的时候,留下了部分游离于现行刑事法律规定之外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制度。
比如,针对当年一度相当猖獗的卖淫嫖娼问题,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之后国务院又配套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但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看来,收容教育制度就与《立法法》相抵触了,近年遭到普遍诟病。
本来“收容教育”措施,是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之行政违法人员,即可单方决定最高限制其人身自由2年的强制措施,这同宪法、法律明确的任何公民未经法检机关决定不受逮捕(长期羁押)的规定相抵触。现在由最高立法机关主动建议有关方面提出废除该制度的动议,标志着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后备案审查进入全面实质运行阶段,审核的范围越来越广、力度越来越大。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在近两年来,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去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年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被称为法规备案审查室成立以来的首份备案审查“成绩单”。
“超生就开除”等一系列与群众利益相关且违背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得到了纠正,让公民在备案审查制度当中品尝到了法治的甜味。党的十九大上还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原来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专门机构“法律委员会”变更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可以预见,今后的法律法规事先和事后审查机制将因此进一步完善。这次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不是一个偶然,而是我国法规违宪备案审查工作进入刚性阶段的重要标志。
它使得“收容教育”进入倒计时。沈春耀透露,拟从明年开始,逐步推动将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两院”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有着20多年历史的收容教育制度有望走进历史,体现的是中国法治的进步,更体现了中国宪法制度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