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1月19日,淮南市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寿县寿春镇花园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何文俭涉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一案。
挪用公款四百余万元从事营利活动
检方指控,被告人何文俭在担任寿县寿春镇花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协助政府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42万元,用于个人以及他人经营活动。其中,2011年6月13日,花园村报账员兼文书袁某(另案处理)从寿春镇新城区建设征地拆迁办公室领取630万元现金支票用于发放花园村花园组征地补偿款。在发放上述630万元征地补偿款过程中,何文俭分别于2011年6月15日和7月29日为帮助时任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州信用社主任陶某提高业绩,完成存款任务,将共计90万元征地补偿款存入陶某个人银行账户;2011年7月28日,又从征地补偿款中取出20万元,用于其个人所经营的电器销售公司经营使用。事后,何文俭将上述钱款陆续归还,用于发放征地补偿款。
2009年12月23日,何文俭以时任寿县寿春镇镇长洪某(另案处理)签批同意的借条,从寿春镇新城区建设征地办公室借款200万元,用于自己开设的电器销售公司验资使用。验资过后,将该200万元归还。此外,何文俭还挪用花园村老村部拆迁补偿资金24万余元,用于电器销售公司经营活动。
侵吞征地补偿款和集体资金20余万元
起诉书显示,2007年左右,花园村花园组土地被县政府征收,其中包括何文俭及其哥哥的两户土地。因花园组村民对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不满,土地补偿款未能顺利发放到位。直至2012年,花园组以土地二轮承包分地人口均分为补偿款分配方式,按人均5万余元的标准进行发放,结算时将之前已发放的补偿款扣除。何文俭在最终发放土地补偿款时,少扣除自己已经领取的13万余元土地补偿款,并占为己有。
2010年,花园村实施2009年度“一事一议”项目边岗安置小区水泥路及下水道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何文俭安排吴某仅建设小区内水泥路工程,未实际施工下水道工程,但仍列入工程施工量。2011年3月,该项目的财政奖补资金10.6万元拨入寿春镇财政分局“一事一议”财政专户,后以工程款和质保金拨付,由吴某领取。按照何文俭安排,吴某将其中7万元交给何文俭。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7万元
起诉书显示,2007年,何文俭在承包经营寿春镇明珠大道停车场期间,在停车场内私建房屋。该停车场在2012年被拆除,何文俭所建房屋按照规定属于违章建筑,不符合补偿条件,但何文俭经过时任寿县寿春镇党委书记张某同意和安排,非法获得了原属寿春镇政府所有的20间房屋补偿款52万余元。同时,经张某同意,免去了何文俭5年间的停车场承包费24万元。2012年底,何文俭为了感谢张某帮助,先后向其送去累计7万元现金。
检察机关认为,何文俭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征地补偿等公款442万元和集体资金24万余元,用于其个人及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侵吞征地补偿款13万余元和集体资金7万元,同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7万元,数额较大,应当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记者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