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那么如果是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受伤,又该怎么算呢?
本期案例
葛先生是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隶属该公司服饰一分厂二车间的其中一个班组,工作时间是早上七点半到晚上七点半(7:30-19:30)。
为了缓解招工困难,公司安排班组长在本地亲朋好友中介绍招工,承诺只要招满一定人数,公司就给组长发奖金,前提是招到的人能稳定干满六个月,如果不到六个月他们就辞职了,公司会把这笔奖金扣回来。
2014年3月,该车间的二、三、六组招满了员工,其中有一个就是葛先生所属的班组。公司履行承诺奖励每组组长3500元。接着,按照公司惯例,车间主任和三个组的组长用招满员工获得的奖金安排组员聚餐,并将当天的工作时间及聚餐计划上报给该分厂厂长,厂长同意后,车间主任联系饭店,由组长分别通知组员提前至18:00下班前往饭店,厂长也参加了这次聚餐。
聚餐结束后,当晚八点多时,葛先生搭乘一名同事的摩托车回公司宿舍。可是,这名同事聚餐时喝了酒,驾车时状态不好,一不小心冲进路沟,导致他自己当场死亡,葛先生也受了伤。交警认定,驾驶摩托车的同事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葛先生则没有责任。
后来,葛先生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向这家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公司在规定期间内没提交书面证据,但提出这次聚餐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
人社局经过调查后认为这种情形不属于工伤。
葛先生不服,告到法院,公司也参与到诉讼中来,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葛先生的情形属于工伤,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大家可能会感到意外,葛先生受伤是因为他的同事不小心,受伤地点又是聚餐回宿舍的路上,这也能算工伤吗?下面左岸就跟大家讲讲,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在这次事故中,同事的死亡是基于其酒后驾车导致的,故不属于工伤,但葛先生受伤不是基于其自身醉酒,而是因交通事故受伤,且其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不能凭这条规定就说葛先生受伤不属于工伤。
那葛先生的情形究竟适用哪一条规定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工伤情形进行了分类,仔细阅读我们会发现其中第六项跟葛先生的情形很像,根据这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问题就在于,聚餐结束回宿舍算不算“上下班途中”。
结合本案的案情,这次聚餐一共有三个班组的组员参加,总人数达到了100人,聚餐花的钱是三个组长从各自的3500元奖金中拿出来的,发起人是车间主任和班组组长;从程序上看,车间主任和班组组长把计划拟定好之后上报给了分厂厂长,厂长批准后再组织聚餐,还为了这次聚餐把下班时间都改了。
由此可见,公司说这次聚餐是员工个人行为,是站不住脚的。
原标题:参加单位组织的聚餐发生意外事故 算不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