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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的“一号角色”只有三个镜头外加一句台词?9岁男童花1万买的主角

来源:潇湘晨报
2018-09-26 11:29:47

原标题:一号角色=3个镜头+1句台词?

电影的“一号角色”只有三个镜头外加一句台词?同一部电影“一号角色”多达几十人?9岁的何翔(化名)和父亲何兴(化名)觉得自己遭到了欺诈,将影视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这部网络电影中,参演的66名小演员,都与影视公司签订了合同,根据不同的角色定位,缴纳9800元至29800元的费用。何翔一家支付了12800元,获得了参演“一号角色”的机会。但当何翔参与拍摄后,他发现同为一号角色的演员有59人,而“一号角色”前还有7名“主演”。

参演的网络电影《神奇的熊孩子》播出后,9岁的何翔将自己关在房间里哭了一整天。

经过层层选拔,何翔脱颖而出,与某影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参演“一号角色”的协议,并向影业公司支付了1万余元的费用。何翔参演电影的消息很快被老师和同学知道,他俨然成了学校里的小明星。

“但影片播出来后才发现,我的小孩作为‘一号角色’在整部电影中只有三个镜头、一句台词。”何翔的父亲何兴认为遭遇到欺诈,以法定代理人名义将影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9月25日,长沙天心区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后,一审判决影业公司退还何翔费用6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同时驳回了原告何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期待

爱表演的孩子要成为电影主角了

2017年6月,湖南某影业公司发布消息称,该公司将拍摄一部名为《神奇的熊孩子》的网络大电影,并于2017年6月至11月正式启动全国小演员选拔。该影业公司还称,这部电影选拔一些小演员首发站定于湖南省,将在长沙、株洲、湘潭、衡阳等多市同步进行。

今年9岁的何翔系湘潭市岳塘区某小学的一名小学生,平时爱好表演。于是,他在湘潭报名参加了选拔,并顺利过关。

“我们是一家影楼的会员,2017年10月左右通过影楼工作人员知道有个剧组在选人。”何兴告诉记者,何翔经过了长达一个多月的层层筛选。“签约那天,现场负责人说只有五个名额的‘一号角色’,我们就立刻同意签约了。”

2017年11月4日,何翔与何兴同影业公司签订《演员签约协议》,约定:影业公司拍摄《神奇的熊孩子》儿童网络大电影,安排何翔作为演员参与拍摄,角色定位为“一号角色”出镜,跟组拍摄时间为三至五天,具体根据角色定位安排;影业公司保证提供何翔及一名监护人在电影拍摄期间的食宿行,及何翔保险与角色定位培训费用,何翔须向影业公司支付12800元的费用。

双方同时还约定,电影拍摄基地暂定在浙江横店影视城,何翔及其监护人从居住地到拍摄区域的往返吃住行自理,电影成片播放平台为优酷视频。随后,何翔支付了12800元。

“何翔要当电影主角了。”很快,消息传遍了学校,对于自己即将要参与的拍摄,何翔本人也格外期待。

现实

只有三个镜头一句台词

今年1月31日,何翔在父亲何兴的陪同下,赶到横店进行拍摄。

在影业公司对何翔等人进行演员角色分配及剧本培训时,何翔发现,包括其在内的“一号角色”有59人,影业公司给何翔安排的角色虽然名称为“一号角色”,但前面还有7名“主演”。

何兴发现,在拍摄期间,影业公司虽然给何翔拍摄了一些镜头,但台词只有一句。“签约时,我们问了他们有没有剧本,当时回答是暂时没有。我们到拍摄现场后,发现还是没有提供剧本,就觉得这个事情不对,都是现场临时安排角色。”何兴说,何翔分配到的角色是一个士兵,一共有七个人,他是其中一个,最终只有一句台词,三个镜头,角色等同于群众演员。

今年6月1日,电影《神奇的熊孩子》在优酷平台首播,原本充满期待的何翔看到,在72分钟影片中他出现的正面镜头只有三个,台词仅一句。

看到闷闷不乐的儿子,何兴很着急。“电影上映后,儿子的老师和同学都看了这部影片,原本他在学校各方面都很优秀,这次却因为这部电影遭到了同学们的嘲笑,一提及这件事,儿子的心里就反感,不愿意交流。”何兴很懊悔,原本想给孩子一个锻炼的机会,没想到反而给他造成了心理伤害。“如果我们当时知道,肯定不会去签约的。”

何兴认为,影业公司采用格式条款与他签订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欺诈。何兴代理其子将影业公司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要求影业公司返还其演员签约费12800元;并赔偿其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5500元。

争议一

一号角色是不是主演?

一号角色是不是主演?原告与被告之间各执一词。

何兴很不理解,他认为大众认知中,“一号角色”应该是男一号、女一号,“不可能就是个打酱油的”。

影业公司在法庭上答辩称:就角色的定位,其工作人员在签合同时进行了口头释明,鉴于合同签订时,角色的扮演者未确定,且人物的出镜次数、时间、台词数量跟扮演者临场表现和作品的后期剪辑、视觉效果等密切相关,因此影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对“一号角色”具体出镜的时间、次数予以确定,仅能对“一号角色”概括说明,影视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影业公司还认为,该公司与何翔签订的合同与一般的演员演出协议不同,合同约定的电影中所有角色饰演者均为儿童,无任何参演经验,且系自己出钱请人拍摄电影,与一般影视作品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不能按照常理理解合同中的“一号角色”;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无需赔偿原告的损失。

争议二

参演角色不同所交费用不同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为拍摄《神奇的熊孩子》儿童网络大电影,影业公司与参演的66名小演员签订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并根据角色不同,交纳的费用也不相同。其中,角色定位为“主演”出镜的演员,角色贯穿全剧,费用为29800元;角色定位为“一号角色”出镜的演员,跟组拍摄时间为三至五天,具体根据角色定位安排,费用为12800元;角色定位为“二号角色”出镜,可作为演员参与项目拍摄,费用为9800元。

记者发现,根据影业公司提供的演员名单,其至少与29名儿童签订了《演员签约协议》。

法院判决

被告被判退还六千多元

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演员签约协议》约定原告为“一号角色”演员,原、被告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原告认为“一号角色”演员就是“主演”,被告则认为“一号角色”演员仅仅是一种概括性说明,不能理解为是“主演”。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一号角色”有相应标准或行业习惯,故“一号角色”演员系约定不明,应对其予以明确。对“一号角色”演员的理解,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常理来理解,日常生活经验中社会公众理解的“一号角色”演员显然是主要演员,故本案中的“一号角色”应依常理来理解为“主演”。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到拍摄现场才得知被告为其安排的演出角色并非“主演”,而是类似“配角”或群众演员的角色,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如原告不参与拍摄,被告理应返还全部合同价款并赔偿损失。但因为原告基于自身的考虑,在明知担任的角色并非“主演”的情况下仍然愿意以类似“配角”或群众演员的角色参与了拍摄电影,被告也承担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拍摄期间的食住行费用,该电影亦按约在相应网站进行了播放,所以应视为原告接受了被告的部分履行,被告只需要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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