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热点>正文

夫妻“忠诚协议”不符合人情人性

2017-11-29 23:11:32

“忠诚协议”的订立,不一定以公平为目的,有时更多是一种权宜之计,比如为了抱得美人归,比如面对名存实亡的夫妻感情,企图挽回。

最近杭州萧山的一对夫妻,男方欲起诉离婚,女方则拿出“忠诚协议”,表示离婚可以,“不过,请按照我们曾经的约定,赔偿我500万元”。而杭州某公证处曾接待过一位最“豪迈”的老公,为了打消老婆想离婚的念头,同时表达自己将忠于婚姻的决心,他签下一份协议,将夫妻俩名下的70多套豪宅统统归属到老婆一人名下。

有法官表示,一般不会直接按照“忠诚协议”而是会根据具体案情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决。公证处方面更是直截了当表示,对于“忠诚协议”,用约定的形式去保障感情确保忠诚,这类公证他们是不会办理的。在日常实践中,公证处经手较多的是“财产约定”,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约定。

法官和公证处如此表态,我觉得属于意料之中。《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同时,一旦夫妻感情破裂,法官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在财产分割上,对非过错方做出适当倾斜。这样一来,“忠诚协议”的实际效力就大打折扣。若过于迷信“忠诚协议”,没结婚的,轻易相信他人承诺而结婚;结了婚的,以为一纸协议就能破镜重圆从此高枕无忧,不是天真就是太傻,或者电视剧看多了———如果私定协议有效,还要法律干吗?

毋宁说,“忠诚协议”是一种道德约束,或者订立者之间情感表态的产物。现在离婚率这么高,维持婚姻不易。与其草草结、草草离,夫妻之间以缔约方式彼此约束,让婚姻慎重其事,可以理解。同时,也为婚姻出现裂痕时有回旋的余地提供了契机。但此类“忠诚协议”短板也很明显。首先是什么可以列入“忠诚”范围太过宽泛。有些准夫妇将“不能拈花惹草”“不得夜不归宿”,甚至每星期要保持几次性生活都列入协议,感觉签的不是协议而是“卖身契”。其次,签下一纸协议,夫妻双方可能都难以预料协议对自己未来的影响如何。人生诡谲多变,人性何其复杂,将人的一生和未来变化皆绑定于某段特定感情,不符合人情人性。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忠诚协议”的最大缺陷依我看,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离婚自由。比如,报纸上经常看到“净身出户”的说法,你不赔偿我多少,我就不同意离婚。对此法院一般是直接认定无效的。任何协议,公平二字最重要。“忠诚协议”的订立,不一定以公平为目的,有时更多是一种权宜之计,比如为了抱得美人归,比如面对名存实亡的夫妻感情,企图挽回。正因为如此,“忠诚协议”虽效力有限短板多多,不少夫妇、准夫妇仍乐此不疲。

猜你喜欢
相关推荐
吐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