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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 异常行为银行有权拒绝开户

网络整理
2016-10-09 12:10:19

">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加强账户管理,防范电信网络犯罪。通知要求自12月1日起,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可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与此同时,同一人在同一银行只能开一个I类户,并且在三个月内同行异地存取现及转账免收手续费。

  个人在同一家银行

  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

  为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通知明确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央行表示,此举旨在保护资金安全。此次通知主要对增量账户进行规范,个人在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Ⅰ类户不受此次规定影响。

  为方便个人异地生产生活需要,降低居民转账成本,通知明确,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通知发布之日,也就是9月30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央行对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支付机构的个人支付账户也进行了约束。与对银行要求类似,自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全功能支付账户。要求支付机构自12月1日起,开立账户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在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不法分子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主要来源于直接购买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诱骗一些群众出售本人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或者利用买到的居民身份证,伪装成开户者本人或者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虚构代理关系,到银行开户或者在网上开立支付账户。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末,我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77.86亿户,人均5.69户。个人开户数量过多既造成个人对账户及其资产的管理不善、对账户重视不够,为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埋下了隐患。

  转账方式调整为三种

  实时到账让单位和个人享受高效、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也为违法犯罪分子快速转移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通知明确,自12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同时,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ATM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近一半受害人是在不法分子的诱骗下,通过ATM向诈骗账户转账,而其中又有很大一部分受害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法分子引导在自助柜员机的英文界面中进行转账操作。此举为既保证单位和个人正常资金转账需求,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单位和个人资金安全。

  同时,通知规定,自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个人非柜面向他行/他人账户转账,单日累计超过5万元的,要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

  异常行为银行有权拒绝开户

  通知还加强了对异常开户的审核,明确有三种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同时,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

  据广东银监局透露,近年来辖内银行业机构事实上已加强开户的身份识别,审核港澳台通行证、军官证、驾驶证等特殊证件,严防伪造他人证件开户。

  任何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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